1993年10月经中国律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规范化的国办律师事务所
中洲所拥有一百余名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助理,全部具有法学学士以上学位,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中洲所律师长期担任国内多家政府机构和国内外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办理过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涉及公司法律业务、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政府法律业务、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劳动仲裁法律业务、破产法律业务、风险控制法律业务、诉讼仲裁法律业务等
诉讼仲裁法律业务部拥有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律师均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诉讼经验。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部系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部门之一,该业务部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部依托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全国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而成立。
破产清算法律业务部有着强大的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参与了多家企业破产清算。
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可为行政机关提供多元化服务。
在劳动法领域,中洲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人员招聘、员工报酬与补偿、社会保险、劳动仲裁与诉讼、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奖惩制度、集团诉讼等。
知识产权权法律业务部由多名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多年执业经验 。
金融证券与公司法律业务部以公司业务和证券业务为核心,以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为基础,兼顾重大诉讼业务专业化法律服务。
风控合规咨询部现有执业律师和具有产政学研背景的顾问研究员9人,专门从事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财税审等合规咨询业务。
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部的成员均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和非诉经验。
为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营商环境分析和法律调研。
为参与国际资产配置的企业和个人,提供CRS法律合规咨询服务。
中洲所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全国,法律服务领域涵盖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建筑、房地产、广告、文化传媒、出版印刷、信息网络
近日,我所收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转来的一封来自受援人杨某某的感谢信,受援人杨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经过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杨静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援助律师。杨静律师接到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沟通,了解案情,搜集证据,处处为受援人着想。因疫情原因法院均采取线上开庭的方式,杨静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希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这份感谢信中,受援人肯定了我所杨静律师作为其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表达了对杨静律师最诚挚的感谢。 这封信是法援中心于2023年收到的第一封感谢信,市法援中心对我所
11月11日下午, 海淀区律师行业党委联合海淀区律师协会举办了“海淀区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报告会”,中洲支部书记和律所主任高度重视,组织全所律师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收听观看。 报告会中,张立波教授以《学习领会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题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解读。 报告会结束后,大家倍感振奋,纷纷表示,作为一名专业律师
金秋十月,北京市海淀区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圆满落幕,本所任士光律师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了本次大会。 本次大会经过两天的议程,听取并审议了《第三届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第三届海淀区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第三届海淀区律师协会财务报告》,表决并通过了《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及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选举了第四届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监事。 中洲所任士光律师在本次大会中经过差额选举当选为第四届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任士光律师表示,此次当选第四届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倍感荣幸,既充满信心,又深
法制网海口8月27日电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刘威 今天,海南首批“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咨询律师正式上岗,全年无休在线解答,为全省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
中洲资讯:2021年6月18日下午,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思佳律师、杨静律师来到律所签约的北京市海淀区知东社区集中开展活动,以“签约律师走进知东社区普法宣传活动”为主题,对现场居民带来了法律知识,给辖区居民上了一堂精彩、实用的法律知识课。
中洲资讯:2021年6月18日上午,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指派孟辉律师来到律所签约的北京市海淀区科源社区集中开展活动,为百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近20名社区居民参与了本次讲座活动。
中洲资讯:2021年6月17日,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指派任士光律师、邢琦律师来到律所签约的村居新科祥园社区集中开展活动,为百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提出诉讼时效主张需要特别关注两个基本事实: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二是债务的性质——定期给付之债或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之债。若当事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两个事实,方能作出有效的诉讼时效主张,最大程度让法官采纳己方观点。
2021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然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一些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试点实施办法》的施行将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试点实施办法》共23条,明确了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试点范围和期限及配套保障举措等内容,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二是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四是改革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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