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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秘书的思考: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的共识

来源:原创2018/08/28

人民法院在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除了遵循相关规定,还应了解仲裁的具体实践,尊重仲裁的特性和规律。通过对北京市N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能够在很多方面达成共识。这些共识反过来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引,亦可供其他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参考和借鉴。

     仲裁接受司法审查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法院的司法审查一方面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在接受法院审查的过程中,如果相互间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不断沟通,也能够达成共识,共同促进仲裁的发展,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在司法审查工作中,法院受理、审查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认为该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从而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是法院对于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最为严格的一种方式,其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作为个案仲裁价值综合体现的载体——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否继续得以存立。仲裁裁决如被撤销,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对待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仲裁机构更应予以足够重视。

    通常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只作程序审查,而不审查实体。这种观点大体上是能够成立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大都是针对仲裁程序方面的错误,如果在监督机制中赋予当事人对实体性问题提出申请撤销的权利,即可以就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等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则违反了仲裁解决纠纷的初衷。当然,这一结论并非是绝对的,“全面监督论”和“程序监督论”曾经一度针锋相对、相持不下。有学者在比较各种监督模式后认为,原则上不监督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较为可取。

    不论学理上争论结果如何,我国法律基本确立了以审查仲裁程序为主的原则,同时也给法院审查仲裁实体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一般而言,当事人之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通常并非是单纯因为对程序有异议,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对实体结果感到不满。因此,人民法院的审查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会涉及到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抛开“全面监督论”和“程序监督论”的分歧,由于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的理由五花八门,而且有些问题是属于程序还是实体问题也尚有争议,法院在审查时必然会涉及到仲裁的各个方面。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作为我国《仲裁法》实施以后设立的第一批仲裁机构,其发展轨迹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司法审查问题上亦是如此。故本文选取北仲为考察对象,对其长期接受北京市N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为了对该问题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本文将从当事人申请的理由和法院的认定角度出发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践和理论进行阐述。

    鉴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多样性,很多都超出了《仲裁法》所规定的范围,故本文依据当事人所提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范围,共分两大部分对北京市XX人民法院的裁定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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