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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虚假陈述将面临法律严惩

来源:原创2020/05/07

昨天,很多法律人朋友圈、法律公众号被一篇“北京首例--当事人虚假陈述法官开出5万元罚单”的文章霸屏,说的是北京昌平法院于202056日,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秦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的事,这也是自今年5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昌平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杨某是出借人,被告曾某是借款人,秦某是担保人。杨某借款50万元给曾某,秦某作为担保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昌平法院穷尽送达方式,但被告曾某、秦某均未到庭应诉。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缺席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判决发出后,被告曾某、秦某却主动“出现”,并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期间,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另外,曾某主张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案件被发回昌平法院重审。


然而,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秦某态度却又180度转弯,明确表示不做鉴定,又承认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同时,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在二审所述的案外人清偿款项也并非本案的借款。据此,昌平法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20205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秦某在案件审理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该案件承办法官对秦某做出《决定书》处以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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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有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这类情形就构成了法律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将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也特别想提醒大家,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纷争之地,各方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如实的陈述相关内容,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一起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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