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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亮点解读丨第四篇

来源:原创2020/03/05

第四篇: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11日起正式施行。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团队对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亮点逐项进行解读。本期解读内容是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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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今后行政工作中,上述规划都将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初步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

本文作者:中洲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 周胜律师 胡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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