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例,均为2020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个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定分止争,惩戒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在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本次最高法发布的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包括:
案例1、吴声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作为格式合同的“一对众”互联网视频服务协议不应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案例2、上诉人许勤勤、常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洁茹与被上诉人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公司股权的,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应就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公司原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应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4、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
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用好调解手段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例5、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开展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和更新工作;
案例6、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昌以及被上诉人庄敏、庄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的,应当向受损害的机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7、上诉人吴曼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案例8、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丽水满贯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恒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行为具有持续性,承兑人虽对到期日前的提示付款行为不作拒绝付款之操作,汇票到期之后仍发生到期日已提示付款之效力;
案例9、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综合采用庭外重整、司法重整等多种手段,实现企业重整重生;
案例10、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岳典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娥、郭中平、张家宏、张旗、张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审胜诉的当事人提起上诉请求减少对方的给付金额的,并不当然缺乏上诉利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www.bjzhongzhou.com
关注我们
请扫描二维码,付费后阅读